(资料图)
1、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专门下发了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》(老干办字[1993]第106号),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:"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[1982]13号)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。
2、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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